张茂荣律师表示,目前全社会尚未形成消费合同有别于普通商事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别于普通商事权益保护的意识。全社会普遍存在以《合同法》评判消费合同关系,《消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消费权益特别保护没有落到实处。
以住房消费来说,现行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均将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纳入消费领域,认为购房者属于消费者,但作为专业房地产律师,他执业二十余年很少见过按该规定裁决案件的。
张茂荣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所以就经营者格式合同规定了远远高于《合同法》格式条款的义务,原因在于格式合同中没有内容合意,制定方过于强势,单个的消费者过于弱势,立法机关需要介入调整,强化弱者,弱化强者,以弥补强弱差势。他给执法者的建议是,在处理消费维权争议过程中,要防止以《合同法》格式条款替代《消法》格式合同,忽略经营者合理性义务的情况。
“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需要执法人员以正义之剑予以阻止。”
【关于张茂荣律师】
张茂荣律师
专业房地产法律专家,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深圳市九届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993年3月执业至今,2006年开始专注于深圳市房地产法律实务的服务与研究,撰写房地产案例及法律时评数百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