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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违建领证、连续买卖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的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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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说法|违建领证、连续买卖合同有效 小产权房的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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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深圳的小产权房似乎在悄悄破冰,有人问:深圳小产权房的春天来了吗?

注意!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可以领证

根据《决定》第二条,可以纳入到进行处理的违法建筑有如下几种:

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而本次领证的这些违法建筑范围进一步收窄。”廖彬律师称,根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因此,虽然都是违法建筑,如果不符合《决定》规定的范围,违法建筑根本就不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是《处理办法》规定的产业类和公配类违建,这次也不会纳入处理,更就无法领证。

判决书复印件图片(截图由张茂荣律师团队提供)

小产权房连续买卖合同被判有效  

另一条和小产权房有关的重磅新闻发生在宝安区。宝安法院一审判决一宗房产交易纠纷,认定“绿本”小产权房连续买卖合同均有效,该案件被告的代理律师正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律师团队。记者从张茂荣律师方面了解到,宝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村民黄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支付十年占用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涉案房屋为“绿本”小产权房,2007年9月28日登记于原村民黄某父子名下(产证载明非市场商品房),先后发生三手连环买卖;2008年11月20日,经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见证,黄某父子以60万元转让给第一手买家何某;2013年3月26日,第一手买家何某又转让给第二手买家何某兴;2016年3月1日,第二手买家何某兴又以139.8万元转让给第三手买家郑某(委托人),郑某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

2017年4月,黄某向宝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私宅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并赔偿2008年至今的房屋占用费。黄某起诉认为:买家不是本村村民,涉案房屋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私宅,依法不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本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故而转让合同无效,买家应应返还房屋并赔偿十年来的占用费。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系私宅,但经申报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后,已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核发房产证,且宝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涉案房屋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双方签署协议后,原告已向买家交付房产,并办理了水电过户手续,近十年来均未要求返还,故《私宅转让协议书》为双方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合法有效。最后手买家郑某(委托人)依据与前手买家签署的《私宅转让协议书》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原告诉请其支付房屋占用费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