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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一片林,赔218万,判1年半!野生荔枝林也不是想砍就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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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一片林,赔218万,判1年半!野生荔枝林也不是想砍就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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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由宝安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麦某培破坏农用地一案,成为深圳首例宣判的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无论对于环境保护,还是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展望

未来:探索环保机构与检察机关合作与法律衔接路径

这一案件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贵的经验。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同于一般起诉主体,它不可能承办社会全部的公益诉讼。那么,还有哪些组织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呢?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部长刘汉俊告诉记者,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即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益团体,后者包括环保组织、消协等。他们可以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发起公益诉讼。而个人则无权发起。所以,除了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法学博士王旭光,主审法官王展飞研究总结,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共196件,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12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共74件。社会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可忽视的力量。

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旭绯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规定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需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像她兼任理事的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今年8月6日成立满5年,具备了发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据她所知,深圳也还没有任何环保组织发起过类似诉讼。截至2016年,全国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共有700余家,其中真正提起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仅有15家。

除了起诉资格的限制,环保组织发力公益诉讼时也多有掣肘。一方面,对于非盈利的环保组织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太高;另一方面是举证困难,相对于检察机关,环保组织调查并收集破坏环境行为的违法证据要难得多。“环保组织收集证据要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有时申请不到全部所需的材料,有时根本申请不到。拿不到材料时又要再打一个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十分耗时。”她强调,环保组织基本不掌握调查权,只有公检法有调查权,律师的调查权也有限。她认为这是环保组织未能广泛发起诉讼的主要原因。

陈旭绯律师还提到了检察院与环保组织职能衔接的问题。相比于两高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即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且被调查部门应配合,环保组织的诉讼地位和收集证据手段不具有优势。“希望法律制度能进一步完善和更好地衔接。”她说。

她认为,应该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好衔接。“如何让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配合好,发挥好各自角色优势,探索合作路径。值得法律界思考。”陈旭绯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各级检察机关也正在研发微信、客户端等公益诉讼服务平台,通过随手拍、有奖举报等方式汇集举报线索。(记者 李婷菊/文 成江/图)

[责任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