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3月21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石李鹏 李晓霞 许丹丹 麦稀晴)当事人丈夫孙某:“我妻子是精神障碍患者,她根本不能自主决定这么高额的消费,美容店应该全额退款!”
美容院负责人蒋某:“徐女士在消费时表现得很正常,合同是她自愿签订的。并且我们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怎么可能全额退款?”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某美容店门口发生了一场纠纷,场面一度混乱。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经初步了解,纠纷起因是一笔高额消费。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办案民警将纠纷委托至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宝龙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一场突如其来的消费纠纷
某日,孙某和妻子徐某逛超市时,妻子突然不见踪影。当孙某找到妻子时才得知她在一家美容店签订了一份祛斑服务合同,费用高达近万元,并已支付了8300元。不仅如此,徐某还进行了一次全脸祛斑治疗,领取了相关产品。
孙某顿感不安,他知道妻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曾有过“控制不住购物”的情况。在他看来,妻子对金额没有明确的概念,消费行为并非出于自愿,可能存在被美容院诱导的嫌疑,要求全额退款。
然而,蒋某表示只能退还未发生的费用,无法全额退款。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时难以化解。
明晰法理探争议焦点
在全面掌握了案情细节后,调解员分析并总结出此次纠纷的争议核心:
1.徐某的消费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徐某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如何让美容院合理退还?
为有效化解这一纠纷,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普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调解员从孙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了解到,深圳市康宁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徐某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目前需每日规律服药,最近一次病情复发的时间为半年前。因此,徐某在消费过程中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对其精神状态进行全面评估,以此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未经鉴定前,难以直接判定其消费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若消费者提出不再接受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对于已经产生的服务费用,通常视为已实际发生并完成,消费者需支付这部分费用,除非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方可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或部分退款。
多回合平衡情与法终解纠纷
调解员从情感角度切入,先与徐某单独沟通,了解到徐某对祛斑治疗非常感兴趣,并希望继续完成后续服务。这让调解员意识到,徐某的真实意愿可能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接着,调解员找到徐某的丈夫孙某,耐心地向他解释徐某的想法,并建议他作为丈夫,可以考虑支持妻子的决定。
孙某沉默片刻后表示,如果妻子确实希望继续治疗,他可以接受,但费用过高,家庭难以承担。
调解员找到蒋某,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出发,指出徐某的情况较为特殊,如果美容店能在费用上适当让步,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有助于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蒋某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并承诺继续为徐某提供优质服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图片来源:司新宣、促进法治处、龙岗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