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4 09:32 来源: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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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7月,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202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败诉。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