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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租赁车位上装充电桩,他把物业告上法庭!判决来了!

2021-09-04 09:32 来源: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人工智能朗读:

南京的朱先生买了辆电动汽车,可是在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时,却被小区物业公司拒绝。

理想中的节能减排,遭遇了现实中的蓄能难题。为此朱先生打了场官司,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近,二审终审判了,朱先生赢了。

业主想装充电桩被拒

将物业诉至法院

为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开电动汽车的网约车司机朱先生,一直想在小区租赁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为此他咨询电力部门,被告知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小区物业公司在《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

朱先生说:“供电部门有要求,物业要盖章,才能够勘察现场,具备条件才能安装充电的电表。”于是,朱先生便和物业沟通。可是,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盖章。

物业公司出于安全考量,要求朱先生首先提供电动汽车厂家以及电力部门的安全保障承诺书。物业公司区域总经理表示:“需要物业公司、车主本人、供电部门,加上车辆的厂家的四方协议。我们让朱先生去找厂家,肯定是为难他,他也很难推进这个事情。”

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7月,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202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朱先生败诉。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租赁的车位属于小区共有车位,应先征得小区自治组织同意后,再考虑后续能否安装自用充电桩的问题。

二审业主胜诉

法院判决物业应支持配合

一审判决后不久,朱先生和小区自治组织进行沟通,小区1-4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支持朱先生。

今年7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判令小区物业公司支持、配合朱先生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安装申报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涂甫解释:“在这个案子里面,物业公司应该在业主申请材料上盖章,予以配合。至于后面业主能不能安装成功,涉及到后面的勘察,那是后一步的事情。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支持业主安装,后面的管理问题,物业也要积极而为,不要推诿。”

二审判决认为,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朱先生作为涉案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需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

朱先生对于二审判决感到非常欣慰,“毕竟解决了我的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用电需求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对于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该物业公司区域总经理表示:“作为物业公司,肯定积极支持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新能源充电桩安装。落实具体的推动安装工作的时候,还要结合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以及现场消防等的一些安全状况进行考虑,进行落地。”

责任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