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条款和费率在获批或备案后不得改变
2021-09-03 08:34 来源:法治日报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说,我国对于保险公司条款实行审批与备案并存的管理模式,是有法律依据的。保险法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一致:“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将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银保监会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具体应当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险种,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审批在实施前,要经许可;备案是实施后,向监管部门报备。”强力说,无论是审批还是备案,一旦完成都必须严格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应当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银保监会批准前,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备案。
完善监管体制
在强力看来,完善对保险产品的监管体制机制,是《管理办法》的显著特点。
《管理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管理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管理办法》强化全流程管理。依据《管理办法》,财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