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检察院首例!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猥亵儿童 获判终身从业禁止
2023-03-27 16:4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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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检察院首例!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猥亵儿童 获判终身从业禁止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3月27日讯(记者 翁任莹)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该案是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福田区检察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终身从业禁止量刑建议的刑事案件。

据悉,本案被告人祁某某是深圳某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2022年10月,其在一对一辅导学生上课时,多次对一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家人发现报警,祁某某接到警方传唤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福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联合司法社工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为受害人开通了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为预防其再次犯罪,净化教育培训行业环境,福田区检察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现实中,不乏有类似祁某某的犯罪分子突破师德底线,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等犯罪,给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老师时,一定要注意向培训机构咨询师资管理机制,全面考察培训老师的教学能力和师风师德。在学习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学习情况,确保提升学习的初衷不变成隐性伤害。

培训机构在招聘老师时也要务必严把入职审查关,通过核验无犯罪证明等方式,杜绝仅凭学历、能力取才埋下的职业道德风险隐患,严禁有犯罪记录、不良记录的人员混入教师队伍,日常管理中也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倡导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为机构、为学生营造风清气正的育才学习环境。

【关于“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搭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教职工的概念: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第三条: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出台之后,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教职员工,法院判处“从业禁止”不再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终身从业禁止”。

《意见》第三条还另外规定: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编辑:张玲 吴超] [责任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