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17720克黄金离奇失踪 金属加工回收部主管被判刑
2023-03-09 10:56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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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17720克黄金离奇失踪 金属加工回收部主管被判刑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3月9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茅悦)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公司损失576万余元。

2010年,二十出头的罗某在罗湖的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年轻的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终于被上级赏识,2019年起,罗某独挑大梁,担任公司金属加工回收部的主管,主要负责与银行客户对接黄金料。

起初,每一笔黄金料她都及时入库,对得上账。但随着业务的日益增多,罗某逐渐力不从心,无法及时开单走系统、做好出入库,黄金开始由她本人暂时保管,不受约束的权力更是给罗某开启了潘多拉的魔盒。

2019年至2021年,罗某收到银行快递过来的黄金物料后,不仅没有及时交到公司入库,反而悄悄地将㸮黄金物料拿走自己使用。她开始频繁地变卖黄金料,并将钱款用于在国外期货平台进行操盘交易,结果越陷越深,亏损了670万余元。

2021年11月,公司在盘点中,发现共计17720克的黄金物料不见了,公司马上向罗某追讨。但罗某因炒期货出现巨大亏损,凑出96万余元还给公司后,还有576万余元人民币的缺口无力偿还,罗某不得不选择了投案自首。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对罗某提起了公诉。考虑到罗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近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已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公司损失576万余元。

近年来,职务侵占犯罪堪称民营经济的“重灾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也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对象是单位的财物,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等。三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四是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对本单位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为第三人所有。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下调为3万元,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编辑:张玲 周锦春] [责任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