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目前,光明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目前,光明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