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将价值4000万3套房产遗赠同居保姆,二审改判无效
2021-05-01 19:06
来源: 南方网

深圳一男子将价值4000万3套房产遗赠同居保姆,二审改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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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2021年5月1日讯 近日,一份关于遗赠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网上引起热议。深圳一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位于南山大冲城市花园的3套合计300平方、价值近4000万的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由此引发长期分居的妻子不满,进而上诉。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保姆杨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男子与保姆共同生活17年,立下遗嘱赠予300㎡房产

判决书显示,2010年大冲村旧村改造,村民刘某发自建的三栋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他取得约2113平方米回迁房。在旧改办及村委会同意安排下,五名子女分别获得一定面积。刘某发留存300平方米,妻子陈某将应得份额分给三个儿子后留存80平米。

刘某发遗嘱中提到,因妻子陈某长期沉迷于麻将而忽视家庭,双方经常吵架。1981年,陈某有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和分居生活。

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杨某作为家庭保姆照顾起居。后来随着岁月推移,彼此产生了感情。2010年发展为同床共枕,相互陪伴17年。

2015年、2016年,刘某发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在妻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刘某发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发生前与保姆杨某一同生活。

2016年、2017年,刘某发分别立下两份遗嘱。其中称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也归杨某所有。

判决书披露,刘某发因房屋拆迁获得回迁房补偿为大冲城市花园的3套房屋,每套各100平方米。据网络公开信息,目前该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焦点: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在刘某发死亡后,杨某与陈某因刘某发的遗产问题而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确认,2017年6月19日《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发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所立的遗嘱办理;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桂发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妻子与保姆双方都表示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深圳中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深圳中院认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撰文】邓子良 苏国锐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