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把山西招考中心告了,最新进展
2021-04-23 14:58
来源: 南方日报

仝卓把山西招考中心告了,最新进展

人工智能朗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规章)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即便有网友搬出法律规定的“实锤”,仝卓方依然坚持认为相关规定“在仝卓这个案例上是存在争议的,需要进一步解读”,同时“欢迎法律界人士大家一起讨论”。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