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施工单位乱挖路将纳入“黑名单”
2021-04-08 08:37
来源: 深圳晚报

深圳:施工单位乱挖路将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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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施工单位乱挖路将纳入“黑名单”

深圳建立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黑名单”,作为招投标重要参考依据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04月08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董玉含)4月7日,深晚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中获悉,市交通运输局对许可审批、涉路施工、道路修复等路政许可全过程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建立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对信用主体实施守信激励或者失信惩戒。

办法中提到,路政许可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责任主体3年内在深圳市内承担过涉路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

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将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其信息。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至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对尚在公示期内的失信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限制其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对于其已取得路政许可的占道施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适当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率。

最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提到,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可以将失信主体是否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而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在申请路政许可时可以适用“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措施。

当然了,失信主体也有机会修复信用。办法中提到,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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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失信行为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普通道路不超过40平方米的。

(二)未经审批同意开设路口,且开设路口宽度不超过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不超过40平方米的。

(三)未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按相关规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陆域水域污染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等后果,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八)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但未安装,被第一次查实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委托开挖路段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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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失信行为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普通道路超过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国道或者高速公路的。

(二)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开设路口,且开设路口宽度超过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超过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国道、高速公路的。

(三)未在占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陆域水域污染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等后果,被第一次查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引起媒体报道、广泛关注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同一工程,被第二次及以上被查实或者查处的。

(八)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但未安装,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拒不安装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委托开挖路段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修复的,被查实后仍拒绝的。

(十)未经市政府或者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擅自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或者横破挖掘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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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失信行为

(一)涉路施工过程中,因违反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涉路施工过程中,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三)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