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让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业主 要做的事还有很多
2021-04-08 08:14
来源: 晶报

评:让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业主 要做的事还有很多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稽查局最近查处了一宗《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

今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

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是市民高度关注的问题,但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一些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单方面设置霸王条款,要求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出卖人。一些物业公司则利用管理优势,自说自话地将物业共有部门当作“聚宝盆”,包括停车位、电梯间广告位等等所产生的收益,都被收入囊中。

少数管理规范、业委会相对强势的小区,对于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相对明确,有些收益被用于小区硬件的维护,有些则用于稳定或降低物业管理费用。但相当一部分小区的相关收益,业主是享受不到的。

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房地产公司也在售房合同中要求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出卖人,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这种行为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侵犯了广大业主的权益,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处理方式,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接下来,有关方面也该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小区居民可以积极举报侵权行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二是小区业委会要行动起来,为业主争取合法权益。三是监管部门也应该主动作为,依据《民法典》组织摸排行动,并及时查处和纠正对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的不当处置。

既然有法可依,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深圳市监部门查处《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