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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中小学生不得在教学场所玩电子游戏...这些条例或将修订,你怎么看?

2019-10-30 14:19来源:深圳新闻网

昨天,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多个条例和报告提请审议。

其中,有不少条例修订内容与你我生活相关,

例如:

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拟新增规定,

减少快递和外卖垃圾,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或实行每日定时收集;

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者或被驱离;

学生在校“打机”,校方或有权“代管”等。

下面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审议

▲市民使用智能化的垃圾分类设备投放垃圾。资料图片

深圳的垃圾分类如何管理,正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对盆栽植物盆泥分离、分类督导员购买服务、家庭废弃药品应拆除包装、推行专用垃圾袋、厨余垃圾及时清运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盆栽应将植物和泥进行分离

过年购买年花年桔是广东的地方特色,每年春节过后主管部门开展年花年桔统一收集、处理工作,这也是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特色。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年花年桔由盆、泥土和花卉几部分组成,不宜简单归为可回收物。《草案修改一稿》不再将年花年桔列入具体类别,而是专门规定了年花年桔的投放方式,将年花年桔的分类投放规范化、法定化,为更好地开展年花年桔统一收集、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了解决日常废弃的盆栽植物的分类投放问题,《草案修改一稿》新增规定“日常废弃的盆栽植物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搬运。

规范家庭产生的废弃药品

为了进一步规范家庭产生的废弃药品的处理,《草案修改一稿》将废弃的药品、药具等列入“有害垃圾”。《草案修改一稿》新增规定,废弃的药品、药具应当拆除包装物并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为了方便废弃药品、药具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废弃药品、药具专用收集容器。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也可以考虑居民投放的便利性,另行设置废弃药品专用收集容器,并负责定期将废弃的药品、药具投放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同时,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废弃药品、药具专用收集容器,并对其收集、运输、贮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逐步推行专用垃圾袋投放

《草案修改一稿》中还明确,将逐步推行专用垃圾袋投放。为了便于分辨识别投放的生活垃圾,并配合政府逐步推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借鉴台湾等地区的作法,《草案修改一稿》新增规定“逐步推行其他垃圾使用专用垃圾投放”,通过政府定额配发、市民自主购买等方式获得统一标准、颜色和标识的其他垃圾专用垃圾袋,促进市民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养成精准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或实行每日定时收集

在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厨余垃圾在24小时内清运的时限过于宽松,厨余垃圾存放时间过长产生的气味将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为了配合厨余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拆袋投放制度的有效落实,《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24小时内清运。其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按照运输经营协议约定即时收集、运输;或者转移至生活垃圾分类暂存点密闭存放,并按照运输经营协议约定及时收集、运输。

考虑到不同区域居住的居民生活习惯不同,生活垃圾的产生和管理情况也不尽相同,为了适应实际需要,《草案修改一稿》授权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特点,精细化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因地制宜确定不同住宅区厨余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投放方式,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收集和运输时间;合理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种类,优化公共场所收集容器摆放数量;与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约定服务范围、运输要求、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

外卖商家不得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快递投送、外卖消费产生了大量因包装而形成的生活垃圾,对快递行业、外卖经营者进行规范,减少快递、外卖包装物的产生,并对快递、外卖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十分必要。

修改一稿对外卖垃圾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汤匙等餐具。鼓励在餐饮配送服务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复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务。

该条款旨在通过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减少因外卖产生的废弃包装物、食物残渣等生活垃圾。

激励个人、单位形成垃圾分类行为习惯

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能够促进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的习惯,根据调研中反映的意见,《草案修改一稿》在《草案》的基础上,丰富完善了激励机制,除了对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外,还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草案修改一稿》新增规定,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同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此外,《草案修改一稿》新增规定,引导和鼓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鼓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设置积分奖励,引导简化包装物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通过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减少因外卖产生的废弃包装物、食物残渣等生活垃圾。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的职责

《草案修改一稿》还分别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社会监督员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主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经验,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安排督导员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据此,《草案修改一稿》规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督导员的,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有效推进。

▲今年暑假,深圳市垃圾分类“小小督导员志愿者”点火行动启动,罗湖区东昌小学1500名学生被聘为垃圾分类“小小督导员”。深圳商报记者廖万育摄

垃圾分类条例(戳链接)可要好好学习了!

下面再来看看关于不文明行为的。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今后,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或被场所人员劝阻和驱离。10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场所人员可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并且赋予场所人员可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力。

爱心座椅有了法律约束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3年实施,是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法规,对于促进深圳市民文明行为养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城市文明的进一步提升,条例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深圳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完善。

为了保证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得到良好照顾,我国各地的地铁和公交车上普遍都设有爱心座椅。但是,如果有人强行霸占爱心座椅,除了道德谴责外,大家也无可奈何。条例修订草案给爱心座椅增加了法律约束,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椅座,供老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

中小学生不得在教学场所玩电子游戏

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容易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一些学生甚至在课堂上也偷偷打起游戏来,让老师很伤脑筋,学校收缴手机又缺乏法律依据。

考虑到当前不少学校需要应用手机、平板电脑进行教学活动的客观情况,条例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否则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对于大家反映强烈的条例执行难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赋予相关工作人员制止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权利。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可以进行驱离;商场、餐厅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演唱会、大型赛事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3个月至3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

▲深圳书城中心城。(资料图片)深圳特区报记者刘羽洁摄

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者或被驱离

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市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一是赋予了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有进行驱离的权力。二是赋予了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权力,并且赋予场所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力。

扰乱公交秩序3年内不得购买优惠票

为解决《文明条例》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条例(修订草案)》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对处罚机制进行了优化,并建立了分层次、等级进行处罚的规则,增强了处罚机制的科学性。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对于列入重点促进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执法,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允许行为人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此外,为解决执法部门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人身份信息提取和确认存在困难、以及对单位和组织不履行文明促进职责缺乏监管手段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以上条例都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对这些条例的修订,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

内容来源: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综合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

编辑:吴俊霞

校审:施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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