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时间
为期30个自然日,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3日止。
四、意见反馈
(一)公示期间对该规划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日,逾期视为无异议(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个人反馈的,需附个人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需附每个反馈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需附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