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2
垃圾清运处置条款有意模糊
企业质疑:
投诉企业称,意见稿文本“在评分信息上商务部分几个条款上进行交叉排斥打分,从而到达量身定做的目的”。其中第一条为商务部分第10条款:垃圾清运处置的相关经验及履约服务评价。
该项条款提出:投标人近三年(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前)承担过连续至少20天日均处置量70吨或以上垃圾清运处置相关项目的,得50%;近三年(2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日前)由本项目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街道办或街道环卫部门出具的环卫作业履约服务评价。
投诉企业认为,龙华区没有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一直由企业自行处理垃圾,这违背了生活垃圾不能跨区域处理的环保规定。生活垃圾自行处理失去了监控,导致企业暗里违法偷运垃圾。若本条款作为必要条件设置,也应需要投标企业提供合法垃圾处理场所受纳证明材料才合理合法,龙华区是在有意模糊采购单位垃圾处置的条款。
第二个评分规则,投诉企业认为,只有目前在龙华服务的企业才可能获得该评分,是限定条框,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前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针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城管局回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因此,龙华区和其他区的生活垃圾并非不能跨区域处理。
由于龙华区没有自有的垃圾处置场所,2016年开始,龙华区生活垃圾一度被迫外运处置,且深圳市内的处置场所也无法确定可以完全处置龙华区的全量生活垃圾。因此,招标文本意见稿需求对垃圾清运处置经验作了设定。该项目的设定只是出于考察投标企业相关经验业绩和履约能力,不代表只有在龙华区从事垃圾清运的企业才能满足该条件。
同时,对于履约服务评价部分,龙华城管局和区交易中心对于收集到的意见重新做了部分调整,拟对原服务单位、非原服务单位的不同履约服务评价进行阶梯给分,目前该方案正准备提交专家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