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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公布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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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公布。

话你知

1.参保人员流动

同一统筹范围内只转养老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怎么办?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参保人员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中人”待遇

从2014年10月1日起10年过渡期实行“保低限高”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意见》规定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小知识

1.缴费年限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意见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意见》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等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