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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公布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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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公布。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胡琼兰) 5月17日,记者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日前公布。《意见》规定,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怎么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意见》提到,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待遇咋算?

养老金领取按老人新人中人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意见》规定,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具体而言,《意见》实施后退休“新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意见》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老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意见》还指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费用

上述负责人称,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意见》明确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经退休人员)同步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该负责人强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话你知

1.参保人员流动

同一统筹范围内只转养老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养老保险怎么办?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参保人员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中人”待遇

从2014年10月1日起10年过渡期实行“保低限高”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养老待遇的衔接问题,《意见》规定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小知识

1.缴费年限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意见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意见》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等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