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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四---优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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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四---优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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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落实疫情影响下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便于纳税人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实操性,我局近期搜集整理了涉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帮助纳税人正确汇算申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问: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我单位是典型的制造企业,2019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较多,请问如果要享受加速折旧政策,需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企业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二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问:会计处理上未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因此,无论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问: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永续债的税务问题,请问在实操中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税前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问: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问: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问: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编辑:李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