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6月10日讯(记者 凌安儿 通讯员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余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旧机动车辆委托转让合同》,约定余某购买登记在A公司名下、由B公司出售的案涉车辆。当日,余某向B公司支付45万元购车款,B公司向余某交付案涉车辆及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钥匙。随后,B公司将某车检APP车辆鉴定报告发给余某进行查验,报告中明确案涉车辆为事故车。
提车后,余某在对案涉车辆进行保养维修时,发现车辆公里数被篡改,通过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车辆转移登记20次,抵押登记3次。余某认为B公司构成消费欺诈,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购车合同,“退一赔三”并赔偿车辆维修费、保险费共计183万余元。
B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中间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同时,合同已经约定了车辆可能存在公里数异常及其他瑕疵,不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一、B公司是否是本案车辆实际卖方?二、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余某主张的修车费、保险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旧机动车辆委托转让合同》虽载明A公司为卖方,但A公司未在《旧机动车委托转让合同》上盖章,双方均未提交A公司委托售卖的授权,余某主张B公司为车辆实际卖家,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余某主张B公司发送的某车检APP车检报告为2021年版本,其故意隐瞒车辆为事故车,存在篡改公里数及实际过户次数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已经载明“此车过不了某车检APP的检测”,余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在双方签订合同前B公司故意隐瞒相关情况。2024年10月23日,B公司发送给余某的报告已经清楚注明是2021年核验,车辆为事故车,B公司并未隐瞒,余某收到该报告后并未提出异议,仍推动车辆过户事宜。
关于车辆里程数,合同签订前的协商中B公司已经告知里程5万公里,余某庭审时自称目前车辆表显里程不到5万公里,双方合同载明车辆“存在公里数异常”,B公司并未隐瞒,余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篡改了里程数。
关于过户次数,交易时随车交付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记载了过户次数,余某可自行查阅,余某虽称车辆交付时车辆登记证书仅有首页信息,但缺乏证据证明。现无证据证明随车交付的车辆登记证书存在伪造。双方合同约定由余某自行委托查验,如放弃查验则在合同签订后不得再以过户次数、表显里程提出退车或补偿。余某怠于查验,现以B公司欺诈为由要求B公司承担退车及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余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院认定“欺诈”,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核心要件,即一方具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对方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且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这是判断此类纠纷的关键法律依据。结合本案来看,余某主张B公司构成欺诈,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虚构相关事实的欺诈行为。余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欺诈事实无法认定。
本案同时明示了二手车交易的行业惯例及风险特性,也为广大二手车交易者敲响了警钟。二手车交易不同于新车交易,车辆的历史状况、使用痕迹等均可能影响交易决策,而“现状交付”意味着买方在接收车辆及随车证照后,应视为对车辆现状有一定认知,应自行承担合理范围内的交易风险。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前,消费者主动付出必要成本进行专业车辆检测,仔细核查车辆证照信息,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同时有利于维护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