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25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林莲颖 张琳岚)数字化办公普及下,下班后线上开会、处理工作的“隐形加班”现象愈发常见,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费?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明确认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参加线上会议,实质占用休息时间的,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最终判令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14000元。
2021年12月,程某入职A公司,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在职期间,公司常通过内部通讯软件,要求程某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参加线上会议。2023年4月程某辞职后,因加班费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先后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在职期间累计加班134小时,并提交打车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程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按照公司要求,在非工作时间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法院认为,公司多次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时长不等的线上会议,确已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符合加班的认定要件。综合考量加班形式、时长及对劳动者休息的影响,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费14000元,目前该款项已由公司主动履行。
承办法官表示,认定“隐形加班”并非局限于工作地点或形式,核心在于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需综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续性、指令具体性、内容实质性等因素。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员工下班后处理工作,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费的,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杜绝“隐形加班”,确需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劳动者遭遇“隐形加班”时,要注意留存工作通知、线上办公记录、工作成果等关键证据,以便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劳企双方应依法履约、相互尊重,共同营造数字化时代的良性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