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3月3日讯(记者 凌安儿 通讯员 王志刚 郑裕虹)本是游戏里的竞技,却成了现实中的舆论博弈,个人情绪的“失火”,最终“引爆”一场名誉权危机,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林女士是A网游的忠实玩家,至今已畅玩该游戏十余年。任先生同样是A游戏的玩家,林女士与任先生在直播过程中结识。不过,二人归属不同的“军团”,而根据游戏设定,不同军团之间存在一定对立关系。
2023年8月,林女士与任先生在游戏“打斗”过程中产生矛盾,任先生随即对林女士进行言语嘲讽,其嘲讽言论整个服务器用户都能看到。不仅如此,任先生还在某语音平台、某贴吧以及短视频平台上,对林女士进行名誉及人身攻击,并歪曲事实。在此期间,林女士的真实姓名和生活照被曝光在上述贴吧中。
为遏制侵权行为,林女士分别向某语音平台和某贴吧进行举报。由于认为自身名誉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林女士将任先生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下诉求:一是要求任先生立即在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平台上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材料;二是依法判令任先生就其给林女士名誉造成的损害,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真人赔礼道歉视频,并置顶三十日,同时在A游戏公屏同步发布30条赔礼道歉声明;三是依法判令任先生向林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
任先生辩称,自己只是在贴吧发布与林女士之间的恩怨缘由,且帖子中使用的是林女士的网名,林女士的真名和照片是网友补充的,并非自己所为。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关于任先生是否侵犯了林女士的名誉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需综合考量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在本案中,任先生与林女士在游戏里产生矛盾后,便在各社交平台上对林女士展开言语嘲讽。虽然任先生辩称自己使用网名,只是开玩笑,并非针对特定个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从林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任先生在多个平台多次肆意发布不当言论、泄露了林女士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些行为致使林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定任先生的行为侵犯了林女士的名誉权。
关于林女士的诉请理由是否成立。鉴于任先生行为已构成对其名誉权侵权,林女士要求任先生在所有侵权平台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材料,诉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虽然任先生的侵权方式多是在直播过程中,其侵权载体并非具有长期存续性,但直播传播过程会将不实信息传递给不特定人员,一定程度上致使林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基于此,法院酌情判定任先生应向林女士书面赔礼道歉,且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时,将其道歉内容在短视频平台置顶十日,并在A网游公屏上一次性发送10条赔礼道歉声明。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且综合考虑任先生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及主观注意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其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任先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女士书面赔礼道歉(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将其道歉内容在任先生的短视频账号置顶十日,同时在A网游的公屏上一次性发送10条赔礼道歉声明,为林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任先生向林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伴随社交媒体发展,游戏领域的诽谤与拉踩乱象丛生、愈发复杂。侵权人从游戏空间的直接对决演变成借助各网络平台,以隐晦、含蓄的方式扩散不良行径、抹黑他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氛围。本案中,任先生与林女士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分歧后,任先生在短视频等多个社交平台曝光林女士的真实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林女士的名誉权。
法官在此提醒,在网络这个虚拟却影响巨大的空间里,每一个参与者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言行就像投入湖面的石子,可能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更应深刻认识到自身言论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切不可利用这种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