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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搬迁难,房屋征收破局小知识。
深圳新闻网2026年1月23日讯(记者 黄卓坚 通讯员 许广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城市更新立法,对旧住宅区和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规定了可以通过“房屋征收”解决搬迁难的问题。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问题了解旧住宅区和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开展房屋征收小知识。
第一个问题: 城市更新房屋开展房屋征收主要负责部门是哪些?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是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个问题: 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前置要件有哪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旧住宅区和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启动房屋征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列入城市更新计划,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生效的;
2.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或政府部门依职权组织行政调解,但行政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4.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
第三个问题:城市更新房屋开展房屋征收后,未签约当事人是否还能与实施主体签约?
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