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1月22日讯(记者 蔡雄彬 通讯员 苏轶 郑裕虹)他人为“挖矿”大赚一笔,将多台算力服务器放置在自己那儿保管和运营,还支付了一笔名为“押金”的费用。该笔费用该不该退?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佟某与钱某以口头方式约定,佟某将其多台算力服务器托管在钱某的厂房,用于“挖掘”虚拟货币,钱某负责运营维护并收取一定费用,合作期限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2022年7月,钱某向佟某出具《证明》,确认其公司收到佟某电费押金32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1月份退回,否则由钱某直接承担退款责任。但上述《证明》并未明确所谓的公司是何公司,也未加盖公司印章。2023年1月,钱某拒绝退回费用,佟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归还其32万元。
钱某辩称,自己当时身处外地,未核实情况便向佟某出具了押金证明,实际上32万元是佟某应向其支付的服务费而非押金。而且,依据《证明》内容,其也只是在公司不能退款的情况下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作出《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明确,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案中,佟某将其多台算力服务器托管在钱某租赁的厂房用于虚拟货币的“挖掘”,并向钱某缴纳费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以虚拟货币“挖矿”为核心内容的合同关系,该行为实质系以电力资源密集型运算获取虚拟货币的商业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涉及“挖矿”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国家监管政策,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钱某已书面确认收到佟某押金32万元并承诺予以返还,该书面承诺系对款项性质及返还义务的直接确认,并不构成一般保证。钱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在出具《证明》时,应当充分知悉相关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故钱某应当直接返还该笔款项。
综上,法院判决钱某应返还佟某款项3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挖矿”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并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此外,在我国,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虽依托区块链、密码学技术,但本质是私人发行的虚拟商品,不能在市场流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作出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涉“挖矿”的设备买卖、托管等合同均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佟某与钱某间为“挖矿”而成立的合同即属无效,无论涉案款项性质是押金还是服务费,钱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上述款项均应当予以返还。当然,如果钱某在履行合同中实际支付了费用成本而发生损失,其有权要求佟某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并要求从应退费用中抵扣相关损失。由于钱某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失,故其应当向佟某返还32万元;如其确因履行合同发生损失的,其可另循法律途径向佟某主张损失赔偿。
法官提醒,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观,坚决远离“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守护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