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低价房”还有人帮垫首付?慎防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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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5年12月10日讯(记者 蔡雄彬 通讯员 韦佳俐 王鸥)经朋友介绍买到“低价房”,中间人还帮垫付部分首期款。原以为“遇上了好事”,结果落入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究竟怎么回事儿?

案情简介

2023年,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沈某,向沈某谎称其“表姐”想出售房产,且房价远低于市场价。首付110万元可以每月分期支付,沈某只需先支付50余万元,剩余60万元李某承诺可先行垫付。为了获取沈某信任,李某让其朋友刘某冒充“表姐”,并要求刘某提供身份证进行P图修改姓名。

随后,“表姐”应李某的要求与沈某见面,并以“表姐”名义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沈某追问房屋过户情况时,“表姐”配合李某给沈某打电话,虚构过户受阻等各种理由,并特地去房产登记中心拍摄排队视频,谎称正在排队处理。同时,李某用微信小号冒充“表姐”与沈某沟通房屋买卖事宜,并伪造权利人为沈某的不动产权证书,发送给沈某。

沈某向李某及其指定账号转入购房款54.3万元。李某向“表姐”刘某支付了好处费1200元,后刘某退缴该违法所得。经核实,涉案房产的产权人并非刘某。

法院审理

本案系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与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虚构房产买卖、隐瞒并非实际产权人的事实,诈骗沈某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李某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房屋买卖领域,合同诈骗罪常表现为诈骗分子以“低于市场价”为诱饵,虚构房屋产权情况,或隐瞒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事实,与受害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受害者的购房款。这不仅给购房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房要谨慎。一是买房前要充分掌握房屋现状、产权信息、学位使用情况等信息,警惕“熟人陷阱”,切勿轻信低价转让、垫付款项等话术套路;二是严守资金安全,交易时应将购房款转入资金监管账户,在完成过户手续前,切勿将购房款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三是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应由买卖双方到住建部门办理,如果察觉到交易中存在延期交房、推诿过户、卖方失联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交易,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注意保存资料,在购房过程中的合同、收条、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书等材料应妥善保存,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票据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行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记者:蔡雄彬 审核:闫科企 校对:王容 责任编辑: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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