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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确认实施主体小知识。
深圳新闻网2025年12月1日讯(记者 黄卓坚 通讯员 许广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城市更新立法,对实施主体的确认机制关乎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各方权益保障。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以下问题了解何为实施主体?形成实施主体的前置要件有哪些?实施主体确认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何为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具体开发建设工作的单位,实施主体需要负责完成拆迁补偿、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和回迁选房等各项工作,是城市更新项目具体事务的“执行者”。
第二个问题:形成实施主体的前置要件有哪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人成为实施主体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且有效。
2.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3.与项目拆除范围内全体物业权利人完成签约,并形成单一权利主体或者合作实施主体。
4.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个问题:实施主体确认的流程?
满足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前置要件后,市场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递交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属证明、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资料。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