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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案例入选2023全国典型案例

2024-04-25 17:56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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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4月25日讯(记者 翁任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3个案件入选,入选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其中,1个案件入选“10大知识产权案件”,2个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入选“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某公司)是某社交平台的经营者,其指控广州简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某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某平台大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简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微某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某平台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某公司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该平台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该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还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某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简某公司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其获利约为2179.79万元,综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情况,全额支持微某公司的赔偿请求,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抓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典型案件。判决基于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的平衡关系,明晰数据权益保护边界,体现了司法审判引导市场主体获取和利用数据要“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鲜明司法态度。

承办法官:祝建军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祝建军、审判员潘亮、人民陪审员周艳玲

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深圳市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深圳市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长某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北京天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某公司)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两被告在“天某”网站发布的数据中未包含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股权信息;

2.两被告在“天某”网站发布的长某公司与奥某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

3.两被告在收到长某公司的律师函及附件后,未对“天某”网站中的数据进行修正。长某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两被告将其列入奥某公司股东列表、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维权开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使用主体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征信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及合理纠错义务。

金某公司、天某公司的商业查询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但其未进行任何作为,既未审查投诉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更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违反合理纠错义务,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 本案涉及数字经济问题:数据使用者是否对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法律义务,负有何种法律义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裁判创设数据使用主体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司法导向鲜明。

2. 本案涉及征信数据平台的规范运作问题,提出征信数据使用主体的三大义务,即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合理纠错义务,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准确界定各项义务的内涵与外延。

3. 本案创造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厘清竞争权益所在,适当扩张竞争关系外延,考量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确立判断是否违反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明晰数据使用行为边界,符合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理念在竞争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承办法官:叶艳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孙虹、审判员叶艳、审判员张婷

二、苏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深圳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系某型号POS机终端生产商,对其上安装的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为保证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华某公司依照客户需求在出厂的POS机上设置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通过公钥来限制数据签名验证修改CID,以实现控制POS机只能安装特定支付机构的支付程序。被告人苏某某原系华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参与涉案POS机的软件开发及后期代码维护工作,于2021年4月离职。

2021年3月至4月,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登录公司开发平台,对公司POS机固件源代码进行修改、编译生成切机程序。该切机程序可以绕开公司POS机的技术保护措施,使之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机构。

经鉴定,切机程序分为两部分代码,其中占主要部分、用于实现POS机功能的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相同;另一小部分代码使得程序能够未经授权获取POS机CID并修改CID参数,用于绕过POS机技术保护措施,该部分代码与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代码不同。苏某某将切机程序出售给朱某并收取朱某60万元;将切机程序提供给刘某,约定刘某对外每切机一台,分给苏某某5元,最终刘某通过切机软件获取14.4万元,分给苏某某12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对涉案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苏某某提供给朱某、刘某的切机软件与华某公司的涉案软件实质性相同,足以认定苏某某实施了复制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苏某某提供给刘某的切机软件已由刘某有偿发送给其客户操作切机,足以认定苏某某共同实施了发行华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

苏某某的切机软件虽然破坏了涉案软件的技术措施,但该技术措施是为实现绑定支付程序而采取的措施,是作品实现其实用功能的主体内容的一部分,而非为了保护作品著作权而设置,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所指的技术措施。故认定苏某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法律分析,并对涉数据刑事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作出有益示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创新成果的大力保护。正版POS机存在指定支付程序的惯例,“切机”软件可以绕过该限制,使二手POS机重新获得市场价值,但这一做法也损害了POS机原有的安全保障和口碑,不当抢夺了正版POS机厂家的潜在交易机会,并迫使正版系统付出更高的技术维护成本。

本案详细查明了“切机”的技术手段,指出了“切机”技术在二手硬件产品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软件的本质,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性质,对“切机”技术进行了清晰准确的法律定性,并深入分析了以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行为的性质,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予以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承办法官:张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孙虹、审判员叶艳、审判员张婷

[编辑:张玲 马丹] [责任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