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胡某与老陈发生言语冲突,老陈叫来女儿小陈,小陈到店后打了胡某一耳光。
报警后经鉴定,胡某面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但胡某随后住院25天,产生医疗费5000余元,其中20天仅有床位费、护理费等基础费用,无实际治疗措施。
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胡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非必要住院费用2132.01元由胡某自行负担,挂床期间误工费、营养费亦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小陈赔偿合理损失3158.05元。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葛雯萱
审核:何畅 潘祥中 肖刚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