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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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9月24日讯(记者 闫科企 通讯员 吴海芬 丘一茜)货车转让后未告知保险公司,受让车主雇佣的司机驾车途中不幸身亡。保险公司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这合理吗?一起跟着鹏法君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运输公司就其名下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雇员人数1人,单人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包括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司机、随车人员并称为司乘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自雇的情形。”第二十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转让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上,A运输公司在2022年11月便与龙某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将该重型半挂车卖给龙某。车辆已实际交付给龙某,但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A运输公司也未将车辆转让事实告知B保险公司,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2023年11月,龙某口头安排其聘用的司机陆某执行货运任务,陆某在驾驶案涉车辆开展运输作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家属与A运输公司、龙某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约定由两方赔付陆某事故伤害赔偿金86万余元。后因调解未履行完毕,陆某家属申请强制执行,A运输公司先行垫付调解协议项下物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应的50万元赔偿款。龙某出具《情况说明》,同意由A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A运输公司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抵偿其实际垫付的赔偿款项。

B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车辆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案涉车辆私下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保险条款第二条,承保从业人员限于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及自雇情形,陆某与A运输公司并无雇佣关系,主体不适格。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车辆转让后未通知保险人,保险权益能否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二、陆某是否属于案涉保险的赔付对象。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A运输公司已将案涉车辆实际交付给龙某,虽然双方未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故龙某已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依法承继A运输公司的权利义务。其次,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虽明确约定,车辆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并不直接免除保险人责任,法律规定保险人免责的情形必须是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案涉车辆转让后用途未发生变更,始终用于物流运输,B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亦未证明事故系危险程度增加所引发,保险风险未超出合同预期,B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最后,龙某承继A运输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后,明确同意由A运输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转让行为于法有据,亦未损害B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险种保障的是投保车辆的实际运营风险,若机械地将保险条款中“司乘人员”狭义限定为仅与登记被保险人A运输公司存在直接雇佣关系的人员,会不当限缩保险保障范围,明显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初衷。本案中,陆某虽直接受雇于实际车主龙某,但案涉车辆已经完成交付转让,保险权益也随车辆一并由受让人承继。结合车辆实际运营使用的客观事实,陆某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符合保险条款对“司乘人员”的实质约定。B保险公司以陆某与登记被保险人A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为由拒绝理赔,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向A运输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货运保险理赔实践中,不少纠纷产生于车辆完成实际转让交付后,未将转让事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而引发保险权益归属以及保险责任能否免除的争议。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不应机械拘泥于形式要件,而应综合考量保险标的实际风险状态、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保险权益的归属与保险责任的承担,本质上取决于风险的实际承担者而非名义上的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标的已实际转让的情形下,受让人作为实际风险承担者依法承继保险权益。仅未履行转让告知义务,并不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且与保险责任免除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须就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及其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物流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而非单纯锁定某一特定用工关系。因此,判断人员是否属于保障范围,应以是否实际参与保险标的的运营使用为标准,而非以是否存在形式上的雇佣关系为唯一依据。

鹏法君提醒,车辆发生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妥善留存通知及变更凭证,避免因程序性瑕疵引发理赔争议。同时,在保险标的实际转让后,原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就保险权益的承继、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等事项达成明确约定,防止权利归属不清导致维权困难。保险公司若在格式条款中设置承保范围限制、免责等相关内容,应当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含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闫科企 审核:古亮宇 校对:毛小妹 责任编辑:孙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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