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瑜伽卡遇变故,能退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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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9月11日讯(记者 闫科企 通讯员 陈柯名 丘一茜)购买瑜伽课后,因工作调动、身体疾病申请退费,商家以合同约定“概不退款”拒绝,仅提供延期、转卡方案。这合适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杜某购买了在深圳A公司的瑜伽课程合计37节,并签订了瑜伽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课程有效期至 2024年12 月31日,课程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可协商延期一次;课程售出后不予退课、退费。同年12月2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A公司同意将课程延期至2025年6月底。

2025 年 2 月,杜某被诊断为脂肪肝、转氨酶升高,需长期服药静养,加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杜某不再于深圳定居,此后再未到店上课。同年6月初,杜某身体状况未发生好转,遂向A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不再留深,且身体问题无法上课,申请退还剩余未消费课时的费用。

经核算,杜某自2024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仅上课9节,尚有28节课程未使用。A公司依据协议条款拒绝退费,仅提供课程再次延期、转让给亲友同事两种处理方案。

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A公司退还尚未履行的课程全部费用。A公司未答辩。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鉴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计杜某身体状况的变化以及杜某不再定居深圳的客观情况,在目前情形下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再现实,故对于杜某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概不退款”格式条款效力问题,案涉瑜伽服务协议由A公司预先拟定、重复适用于全部消费者,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商家应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留意退费限制类重大利害条款,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A公司未举证签约时已对该限制条款完成加粗标红、单独口头告知等提示说明义务,杜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无需受其约束。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商家对该条款进行了加粗、口头告知等提示操作,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单方面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主张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变相免除商家经营风险、加重消费者责任,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以此约定拒绝退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费者单方解约后退费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案涉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杜某自身身体疾病原因所致,A公司并无违约情形。瑜伽授课需要提前预留教室、安排授课教练,存在固定运营成本。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成本,法院酌情判定A公司返还杜某未消费课时总价款的70%。

综上,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瑜伽服务协议,A公司向杜某退还未消费课时总价款的70%。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广泛应用于瑜伽健身、美容培训等服务行业,本质是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商家后续分期提供服务的双务合同关系。对经营者而言,提前预收资金能够稳定客源、回笼经营现金流,降低日常运营成本;对消费者来说,预付充值通常可享受折扣优惠、简化多次消费结算流程,具备一定便捷性。这种消费模式本是互利共赢的商业选择,但实践中不少商家预先拟定格式合同,设置“概不退款”等排他条款。此类限制消费者法定解除权的霸王条款依法归于无效。工作变动、身体患病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常规商业风险的重大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解除服务合同、返还剩余未消费款项。

法官在此提醒,预付式消费涉及双方权益,务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对经营者而言,必须坚决杜绝利用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不公平条款,主动与遇特殊困难需退费的消费者协商处理,硬性拒退将承担败诉风险。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办卡缴费切忌“冲动盲从”。签约前,应逐字审阅合同,重点关注退费、转卡、违约责任等限制性条款。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时,要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务必将合同、转账记录、沟通截图以及因身体原因就诊的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妥善保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记者:闫科企 审核:古亮宇 校对:毛小妹 责任编辑: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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