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了《广州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1日。《征求意见稿》拟于2026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
《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实践教育的次数、课时、场所、安全、费用等作出系统性规定。
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校外实践
多类场所免费开放
《征求意见稿》对校外实践教育的频次和课时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并按照不同学段设定了差异化的课时标准:小学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课时,初中阶段每学年不少于二十四课时,普通高中三学年累计不少于六十课时。
在内容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实践教育应当围绕爱国主义与革命精神教育、劳动教育、科技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审美教育、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责任与纪律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爱心教育等八大方面展开。教学形式包括实地参观、现场观摩、劳动操作、职业体验、设计制作、徒步远足、耐力训练、自然考察、社会调查等。讲授人员可以是英雄模范人物及亲属、学校教职工、校外实践教育场所专业人员、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等。
在实践教育场所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免费”与“优惠”的分类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及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作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生免费开放。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展览馆、展示厅、体验馆、农场、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可以作为校外实践教育场所,依法收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此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归集校外实践教育课程、场所服务信息等,建立校外实践教育资源名录并动态公布,供学校选择参考。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校外实践教育场所。
提前报备校外实践方案
明确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
安全问题是校外实践教育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见稿》从学校、场所、政府部门三个层面构建了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方面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学校开展实践前须对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学生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落实救护医疗用品和随行保障车辆。集体步行出行的,须科学合理设计出行路线并实地验证可行性;租用车辆的,须租用有相应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学校应安排至少两名教职工负责一个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时程关注学生动向和身心状态。
场所方面,校外实践教育场所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护人员,安排工作人员全程跟进。
在程序上,学校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实践教育方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作方案内容不完整或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的,应当立即要求学校修改完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校外实践教育期间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学校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学校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自愿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实践信息
交通、食宿等费用属于学生个人支出
《征求意见稿》在家校沟通和费用分担方面也作出了细致规定。学校须在开展校外实践教育五个工作日前向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内容、形式、场所、时间、行程、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及个人负担费用等信息。学生存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监护人可申请替代方式。
费用方面,校外实践教育的外聘讲授、物料费等教学相关费用和配备救护医疗用品、随行保障车辆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等属于学生个人支出的费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