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一则案例:丁某被公司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傅某与张某作为公司的证人出庭作证。丁某认为自己被“诬陷”,庭审后在仲裁庭隔壁房间朝傅某脸上吐口水,傅某随即报警。
警方认定丁某确有“向人吐口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丁某不服起诉,称其未实施侮辱行为且无直接证据,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公共场所向傅某面部吐口水,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合法合规,遂驳回丁某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编辑:葛雯萱
审核:卓晶 叶青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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