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日薪400元,公司称“已含高温津贴”?市人社局:高温津贴须单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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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7月2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合同写明工资包含高温津贴?只发绿豆汤、冰水,不发高温津贴?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高温津贴的典型劳动仲裁案例,并普法提醒:即便劳动合同约定日薪包含高温津贴,该条款也属无效约定,高温津贴需单独发放;企业提供绿豆汤、冰水等清凉饮品,同样不能抵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借此免除法定发放义务。

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王某系某建筑工地工人,从事外墙装修工作,公司与其约定工资标准为400元/天,包含加班费、津补贴。

2025年7月至9月,因气候炎热,公司会每日提供防暑降温饮品,但未单独发放高温津贴。2025年12月,王某因项目完工离职,在结算工资时,王某主张公司应当支付高温津贴900元。但公司认为,已将高温津贴用于采购防暑降温饮品和药品,免费提供给工人使用,且工资中已包含所有津补贴,无需再单独支付。双方产生争议后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对此,市人社局详细解读:

其一,清凉饮料不可代替高温津贴。按照国家防暑降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可见,在炎炎夏日,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用于冲抵高温津贴。

其二,约定工资中包含高温津贴无效。

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本案中,双方约定王某日薪400元/天,但并未区分高温天气和非高温天气。公司主张根据约定,高温津贴已包含在工资中。但实际上,在高温天气与非高温天气,王某日薪并无差异,公司主张显然与事实和常理不符。

因此,即便双方存在相关约定,也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权利的无效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如果满足发放条件,但单位没有发放,劳动者可通过致电12333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违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编辑: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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