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7月2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暑期是学生们的快乐时光,但同样也是涉未成年人道路交通事故全年高发阶段。记者梳理交警路面查处及法院判例发现,绝大多数伤亡事故背后,均存在家长监护缺位、交通安全教育缺失等共性问题。特别需要提醒家长,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若放任孩子实施各类危险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难以估量的民事赔偿。
纵容孩子探出车辆天窗,深圳多名家长被罚
交通法规早已明确,驾乘机动车必须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行车过程中头部、手部、身体任何部位都严禁伸出车窗、天窗。即便交通安全宣传年年讲、月月提,依然有不少车主和家长心存侥幸。
近日,罗湖交警接到市民举报,在爱国路路段,一辆行驶中的红色小轿车天窗出现惊险一幕,两名孩童大半个身子直接探出天窗,在车流中探头张望,行为非常危险。接到举报线索交警立即开展调查,快速锁定涉事车辆及驾驶人。经核查,驾驶人在车辆行驶途中,放任两名儿童将身体探出天窗,未尽到安全监护职责,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交警对该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同时依法作出罚款300元、记3分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近期深圳已经有多名家长因此类违法被举报处罚。孩子探出车窗一时兴奋,却可能面临被甩出车外、被硬物撞击、被天窗夹致窒息等随时可能发生的生命危险。
未达法定年龄使用交通工具违法最突出
暑期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集中在违规骑行(未达年龄、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行为(闯红灯、逆行、飙车炸街)和防护缺失(不戴头盔)三大类。其中,未达法定年龄就使用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最是突出。
法律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有明确规定。其中,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监护缺位不是小事,家长须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记者梳理国内多地法院判例,希望可以让家长们高度重视交通安全——
13岁的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张某和孙某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3人不仅受伤,方某父母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孙某14万余元;
15周岁的董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骑行“轻便摩托车”,与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董某父母需赔偿黄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律师向记者解读,家长的监护义务并非口头提醒,而是法定强制责任,一旦因疏于监管引发事故,将承担多重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交通违法本身的行政处罚,另一面是违法产生后果的民事赔偿。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经调查认定监护人长期放任、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综合研判,存在承担更严厉法律责任风险。
深圳交警提醒,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不容轻视,请家长们一定要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尽到监护责任,提升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请家长们务必保管好家中各类车辆钥匙,不要让未达年龄的孩子使用交通工具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