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7月14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何某向某公司购买了52887元的写真套餐,然而部分照片拍完后,其对拍摄效果十分不满意,遂联系某公司表示不拍了并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个性化的定制写真拍摄服务属于承揽合同,在整体工作未完成前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商家人力、物料等实际损失,最终判决商家退还剩余款项51687元。
A公司是一家摄影公司。2024年11月,经工作人员推销,何某到A公司签订写真拍摄合同,双方约定由A公司提供拍摄服务,包含内外景拍摄2次、服装7套、精修图260张,附赠摆台等物件。赠送的肖像拍摄服务包含服装2套,精修图4张。何某共向A公司支付拍摄费用52887元。
2025年五一期间,A公司为何某进行了赠送的肖像拍摄。沟通选择精修电子照片时,何某认为照片质量远达不到预期。同年5月5日,何某向A公司明确表示不想要本次肖像底片、不再履行后续全部拍摄项目,要求退款。A公司表示拍摄已完成无法撤销,可以6000元的价格打包出售全部底片或免费赠送新的拍摄套餐。何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摄影服务合同并由A公司全额退款。A公司未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A公司仅完成赠送的肖像拍摄,后续7套服装的拍摄及摆台相册等工作均未进行,何某在整体工作完工前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认可。在何某提出解除合同时,A公司已完成部分肖像拍摄,为此产生了人力、物料等实际损耗。何某单方解约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已完成工作量、人工耗材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何某需承担1200元成本费用。
综上,法院判令A公司向何某退还剩余款项51687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