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两案例入选全省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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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7月1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例入选。案件类型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体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与协助仲裁机制的效能,为仲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开某公司与全某公司签订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约定争议提交至某国际仲裁院。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全某公司根据补充合同管辖条款向福建某法院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开某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福建某法院提起主管异议,同日,又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该案中,当事人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法院经过审查,明确了当事人既在诉讼案件首次开庭前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主管异议,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的,可以驳回其申请,有利于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在某技术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代理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确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原告方”的表述虽不准确,但从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角度出发,该“原告方”应理解为仲裁申请人。合同哪一方提起仲裁程序成为仲裁申请人,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某科技公司提起仲裁时,其作为仲裁申请人的地位即得以确定,其所在地仅有某国际仲裁院一家依法设立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案涉仲裁协议合法有效。遂裁定驳回某技术公司的申请。案件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对表述存在一定瑕疵的仲裁协议语义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彰显了积极支持仲裁发展的司法理念。


编辑: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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