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执法主体 明确执法依据 深圳就废止特区城管综合执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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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7月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玮玮 吴梓欣 实习记者 方宇)及时废止不适用的法规,有利于为改革创新和法治实践扫清制度障碍,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拟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于2013年制定,2019年修正。2021年为配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暂停适用其部分条款,后延期至2026年8月31日。基于上位法在相关领域的覆盖和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际,深圳决定对《条例》启动废止程序。

据悉,废止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主体冲突。《条例》规定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部门名义执法,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明确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身名义执法,继续保留将导致“主体身份不匹配”。二是权限来源重叠,《条例》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吸纳。三是制度设计过时,2013年制定的体制与2021年改革后的街道独立执法、事项调整等实践脱节,且《条例》长期暂停适用,已无实际效用。

根据通告说明,《条例》废止后不会出现监管空白。执法主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批复为街道独立执法提供了依据;执法规范方面,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执法监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有完善规定,市、区相关部门已长期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此外,市政府政策文件对执法范围、协调分工、培训保障等已作出系统规定。

此次意见征集将于7月31日截止。公众可通过市司法局或市城管局官网了解详情,在线提交意见。

编辑: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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