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14岁起需担刑责 深圳一未成年少女涉抢劫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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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6月12日讯(记者 翁任莹)16岁的小李本应在校园安心求学,却因身为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家庭关爱,早早辍学赴深圳务工。在酒吧结识一众同龄人后,她因渴望获得同伴认同,一步步滑向犯罪边缘。

2025年8月8日凌晨,小李与几名朋友在酒吧饮酒时,因同行一人曾遭一名未成年人举报,导致其无法继续在酒吧工作,众人商议要“教训”这名举报人。小李受同伴指使,打电话将被害人约至偏僻地点。随后,三名同案人员对被害人实施了七八分钟的辱骂与殴打,造成被害人鼻部受伤流血。其间,小李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看到被害人流血后,曾出言劝阻。

殴打结束后,主犯以“没钱付房租”为由,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钱款,随后有人提议平分赃款。小李起初予以拒绝,但在关系较好的同案人员劝说下,最终收下钱款并删除了转账记录。事后,小李见被害人鼻血不止,主动搀扶其到餐厅外休息,得知对方低血糖后还外出为其买糖。小李外出期间,被害人选择报警。小李返回现场发现警车后,随即与其他人一同逃离。当日中午,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

8月11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小李涉嫌抢劫罪的辩护通知,当日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周密律师承办该案。

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小李。起初,小李因极度恐惧不停抽泣,无法正常沟通。周律师耐心安抚、温和引导其平复情绪,认真倾听其诉求与经历。沟通中,周律师发现小李存在抑郁倾向,这一细节成为后续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周律师向小李明确普法:年龄小、涉案金额少、被动参与,均不是免责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属于行为犯,无涉案金额入罪门槛,且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实施暴力、胁迫取财行为,无论涉案金额多少,均构成抢劫罪;年满14周岁即可成为抢劫罪的追责主体。本案涉案金额2000元,小李虽未动手打人,但全程参与作案、拍摄视频、收取赃款,已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据此,周律师制定三步辩护策略:积极退赔、提交医疗证明、申请取保候审。周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小李家属,告知退赔谅解的重要性。8月13日,家属向被害人赔偿1500元,成功取得刑事谅解书;第二步,收集小李抑郁倾向的诊疗材料,佐证其认知偏差、盲从作案的客观诱因;第三步,依法为小李申请取保候审。

9月2日,周律师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意见书》,明确阐述小李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9月5日,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李顺利获释。释放当日,因小李父亲未能及时到场,周律师全程陪伴小李,并反复向父女二人强调“不批捕不等于不起诉”,同时开展专业心理疏导与法治教育。

同年10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周律师继续担任小李的辩护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小李开展法治教育,持续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明确:小李系本案从犯、主观恶性低、真诚悔罪、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存在抑郁症、家庭监护缺失等特殊情况,若对其定罪起诉、留下犯罪记录,将彻底阻断其回归校园、回归社会的通道。

11月27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考量小李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未成年人身份、家庭监护缺位等全部情节,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小李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警钟:“年龄小”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14周岁是抢劫罪的法定追责起始年龄,且无入罪金额门槛;“被动参与”依然属于共同犯罪,打电话约人、拍摄视频、收取赃款,均需承担法律责任;盲目跟风、讲所谓“江湖义气”,极易毁掉人生。同时,家庭监护缺失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重要诱因,家长必须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记者:翁任莹 审核:郑创彬 校对:吴沁彤 责任编辑:陈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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