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一案例。应届生朱某修完全部学分、未领毕业证入职A公司,底薪5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朱某接受公司管理及考勤,3月25日上班,公司按月付薪。6月朱某取得毕业证,11月离职。朱某要求支付3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其系在校大学生属勤工助学。
法院认定,朱某接受管理、按月领薪、劳动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4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制作:熊三有
审核:叶青、马丹
近日,深圳中院公布一案例。应届生朱某修完全部学分、未领毕业证入职A公司,底薪50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朱某接受公司管理及考勤,3月25日上班,公司按月付薪。6月朱某取得毕业证,11月离职。朱某要求支付3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其系在校大学生属勤工助学。
法院认定,朱某接受管理、按月领薪、劳动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4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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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叶青、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