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李先生是中山市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女士不仅是他的女友,还是他公司的采购员。
为图方便,李先生将11万元公款转入何女士个人账户,交由她“代管”。何女士按指示转回4万元,剩下的7万元便留在了她的卡里。
不久后,因信任破裂何女士打胎分手。李先生要求返还剩余7万元,何女士拒绝称,是身心受创的“赔偿款”。
贸易公司将何女士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何女士同意分期向公司及李先生返还3万元,李先生也放弃剩余款项的主张,并对何女士表达了歉意。
编辑:葛雯萱
审核:何畅 马丹 叶青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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