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6月1日讯(记者 翁任莹)员工以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错失月薪2万元的新工作为由索赔,仲裁支持了员工的主张,但原单位不服,诉至法院。近日,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结,法院认定员工提供的“新单位录用通知”等证据真实性存疑,判决原单位无需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离职后迟迟拿不到证明
2021年12月底,徐某入职A公司,2023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离职。离职后,徐某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和2024年1月5日两次向A公司提出领取离职证明,A公司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未予办理。
2024年6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于2024年1月上旬收到B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约定月薪20000元。但因未能提交“离职证明”,B公司通知其中止办理入职手续。徐某认为,正是A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这次工作机会,要求A公司按20000元/月的标准赔偿其待业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公司辩称:曾多次通知员工来取
A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赔偿。A公司主张,公司一直愿意出具离职证明,2024年1月底已开具《离职证明》并电话通知徐某来取,但徐某始终未取。2024年5月底,公司再次通知,徐某依然未取。直至2024年6月劳动仲裁开庭时,公司才当面将《离职证明》交给徐某。
法院调查:新单位注册地无招牌、未经营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前往B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文书时发现,该地址无企业招牌,公司并未实际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徐某虽提交了B公司的《员工录用通知书》及《中止新员工入职手续情况说明》,却未能提供与B公司就应聘、面试、录用及取消录用等事宜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据。其次,徐某陈述曾到B公司现场面试及领取不予录用通知,但其手机消费记录显示,该期间并无在B公司所在地的消费记录,反而有其他城市的消费记录。最后,法院查实B公司注册地址无招牌、未实际经营,与徐某陈述明显不符。
综上,法院对徐某主张的“因无离职证明错失新工作”不予采信,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与A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赔偿徐某。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劳动者索赔需举证因果关系,伪造证据将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迟开、拒开确属违法,但劳动者主张因此遭受再就业损失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与未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若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应先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出具,并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同时,要重点留存新单位的录用通知书、要求提交离职证明的书面说明、实际损失凭证等证据。若新单位并不实际经营或无法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将受到质疑。
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诚信参加诉讼,不得伪造证据。即使事实客观存在但因证据缺失无法证明,也不得为“还原事实”而造假,否则不仅诉讼主张无法获得支持,还将因妨害民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