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5月28日讯(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伊宵鸿)员工入职时被要求签署连带赔偿承诺书,约定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公司经营损失。此后因公司两个项目出现巨额亏损,“东家”据此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员工索赔417万余元。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份无条件追责的承诺内容无效,依法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项目亏钱要员工全额承担
2022年3月,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甲公司,按照公司工作安排,负责多项对外合作业务的对接与落地。任职期间,他兼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经营与合同审批工作。
同年6月,毛某代表甲公司与合作方乙公司签订A项目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相关运输业务。履约期间,乙公司认定甲公司私自转包项目,违反合同“禁止转包”约定。基于该争议,乙公司直接终止款项结算,拒绝支付A项目运输服务费216万余元,同时不予退还30万元项目保证金,造成甲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与此同时,在公司另一重点B项目运营过程中,因前期预算测算疏漏、部分成本项目未纳入核算,导致项目实际运营产生了预算外支出。仅遗漏的压车费等费用,就让实际成本较原预算多出78万余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营亏损。
事后甲公司复盘认为,A项目遭对方拒付款项、B项目出现大额超支,均系项目负责人毛某履职不严、工作失职所致。公司主张,毛某违规操作引发合同纠纷,预算编制疏忽造成成本失控,两项损失叠加共计417万余元,应由毛某个人全额承担。
公司追责417万被法院驳回
2025年9月,甲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毛某赔偿全部损失。但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后认为,毛某兼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双方争议不属于普通劳动法调整范围,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罗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提交了毛某入职时亲笔签署的《连带赔偿责任承诺书》作为核心索赔依据。该承诺书苛刻约定:毛某无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公司利益受损,均需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毛某坚决否认自身存在失职行为。他辩称,A、B两大项目均属于集团统筹,从立项、决策、审批到执行均经过多层级、多部门审核,并非其个人单独决定。项目回款失败、成本超支,属于市场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商业风险,不应由个人承担全部亏损。
罗湖法院梳理两大争议焦点,首先认定毛某虽身兼法定代表人,但与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其次,案涉承诺书要求劳动者不分过错、无条件承担全部损失,本质是转嫁经营风险,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法院还核查了两起项目纠纷,证实A项目转包经过多层审批,毛某没有最终决定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失职或重大过失,款项无法追回也是多重商业因素导致的。B项目预算超支,同样无证据证明毛某存在主观恶意或违规失职,属于正常经营风险范畴。最终,罗湖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