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公司规定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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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5月28日讯(记者 翁任莹)员工左等右等,等不到报酬,公司竟称因经营亏损故暂停发工资,该规定已写入公司制度。这种自行规定的“亏损停薪”制度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合法“挡箭牌”?

案情回顾:拖欠工资还是延迟发放?

安某于2013年3月入职A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6月,A公司拖欠安某工资未支付,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安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自2020年4月起,A公司制定内部制度并在公司印发,其中规定在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由于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A公司根据该制度延迟发放安某2024年6月工资,并无过错。

经查,安某2024年5月份的工资于2024年7月下旬才完成支付,即安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A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支付安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执行。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暂停或延迟发放工资,实质系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即使相关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事实,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A公司以其内部无效的“亏损停薪”制度作为抗辩,应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应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经营风险不能变相转嫁给劳动者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排除或变相排除执行。

本案中,A公司辩称经营亏损经制定制度可暂停发工资,但这实质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该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经营风险是市场主体的商业风险,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记者:翁任莹 审核:张玲 校对:周浩桦 责任编辑:陈占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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