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案。2024年1月,深圳某大厦17B家中无人,阳台突发火灾,消防认定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可燃物。
业主李某因家具、装修损毁及住宿等损失共计33万余元,将其楼上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
经公安调查,事发时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有抽烟习惯且无法证明自己不在场。物业公司虽有警示和摄像头,但巡查、消防管理均不到位,对多次反映的烟头抛物隐患未处置。
法院判决蒋某担责80%,赔19.3万;物业担责20%,赔4.8万。蒋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刘斐斐
校审:吴沁彤 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