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宗案件,原告阿力诉称,在职期间公司多次安排其在中午午休、晚上及周末加班,但公司并未安排自己调休,也从未支付加班费。
阿力提交大量聊天对话为证。公司辩称:只是零星沟通,无法证明阿力实际在加班,阿力是在“泛化”加班概念。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持,认定为加班,酌定某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10000元。
法官表示,劳动者可保留好聊天记录,注意截取完整对话内容,尽量体现公司安排、工作要求和自身的实际劳动过程。
制作:葛雯萱
审核:何畅 马丹 郑创彬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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