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擅用外国摄影作品侵权 前海法院依《伯尔尼公约》判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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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29日讯(记者 翁任莹)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依据《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认定公众号擅自使用外国摄影师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原告上海某传媒公司经授权,取得外国摄影师M先生系列摄影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2023年,该公司发现,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了M先生创作的56幅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引流,遂诉至前海法院。

被告辩称,其仅为公众号内容运营,未充分审核涉外作品版权,并无明显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查明,M先生所属国与中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公约“国民待遇原则”,M先生的作品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结合作品发表记录、出版资料等证据,法院确认其中49幅作品权属清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余7幅权属证据不足的作品,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共计5000元。

法官表示,《伯尔尼公约》是国际著作权保护核心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公约明确,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享受同等版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国界。

当前新媒体行业快速发展,部分运营者存在“外国作品可随意使用”的误区。法官提醒,内容运营方使用网络素材时,必须严格核查权属与授权,无论国内外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商用。商业主体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杜绝使用来源不明、无授权的素材。

记者:翁任莹 审核:张玲 校对:吴沁彤 责任编辑:郑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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