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23日讯(记者 翁任莹)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前海法院推出典型案例专辑,聚焦线上销售、跨境运输等民生场景,以司法裁判明晰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
原告某月公司持有在国内合法注册的“N”商标,该品牌源自美国,为轻奢女装与首饰品牌,在国内时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小服饰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服装、配饰,其展示商品上带有与“N”商标近似的标识,消费者可直接通过微信下单购买。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均从正规厂商进货,自己并不知晓该品牌为知名品牌,无侵权故意,且在涉诉后已下架销毁全部涉案商品,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商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N”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与原告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服装、首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鉴于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时长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法官指出,不少商家存在“只卖不造不侵权”的认知误区。在微信朋友圈等线上平台使用他人商标宣传销售商品,属于商标性使用,即便商品来自批发市场、并非自行生产,仍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经营者进货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商资质,索要品牌授权书与正规进货凭证,拒绝销售无合法授权的商品。线上宣传不得使用“专柜同款”“原版打版”等表述攀附品牌,避免被认定具有主观侵权故意。收到侵权告知或诉讼材料后,应及时下架侵权商品、留存证据并积极应对,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