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假冒商品提供物流服务“刑”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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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6年4月21日讯(记者 翁任莹)明知是假货仍提供物流服务,算不算售假犯罪?看似正常接单、代为发货,实则全程为假冒商品“保驾护航”。一单又一单跨境发出,换来的不是合法收益,而是有期徒刑和罚金。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基本案情成某是A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股东,经营业务范围为仓储物流。2024年始,成某明知黄某某委托仓储的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服务,并将货物通过国际物流发往国外。

经查,成某收取了黄某某的仓储物流费用后,于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通过B国际物流公司帮助黄某某代发护肤品共计94单并支付运费。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厂房缴获了某国际知名品牌面膜、身体乳等数种化妆品。经鉴别,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缴获的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

2025年11月,龙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成某提起公诉。2025年12月,审判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以共犯论处。被告人成某作为物流企业负责人,明知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仍然为其提供仓储、保管、国际物流发货等帮助,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重要环节,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通过惩治涉物流售假犯罪,彰显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零容忍”的打击决心,既震慑跨境售假黑产业链,也警示物流从业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履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属核验义务,共同维护守法经营的市场秩序。

记者:翁任莹 审核:张玲 校对:王容 责任编辑: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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