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并十倍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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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龙岗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酒吧营销李某明知“滴滴”原液有害,仍多次掺入饮品卖给客人,销售金额17415元。

检测显示,该原液含化工原料“1,4-丁二醇”,可在人体内转化为合成毒品“γ-羟基丁酸”,具有成瘾性和致幻、麻醉等危害。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支付十倍民事赔偿金1741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深圳报业集团记者 张燕)

制作:熊三有

审核:刘斐斐、王容、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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